(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月军与马玉石、付绍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军,马玉石,付绍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刘月军。被告马玉石。被告付绍民。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1月0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