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辉与陈永玲、陈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陈某甲,女。被告陈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诉讼。审判员 杨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