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刘忠清与陈志岐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清,陈志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19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清,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2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岐银行存款3035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