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28号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彭葵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兆雷,该公司员工。被告: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犍为县。法定代表人:张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判长何明宏审 判 员 舒利人民陪审员 周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