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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28号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彭葵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兆雷,该公司员工。被告: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犍为县。法定代表人:张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判长何明宏审 判 员  舒利人民陪审员  周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