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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物资汽车贸易总公司与丁志平、彭文江买卖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平,彭文江,六安市物资汽车贸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242-1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平,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彭文江,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市物资汽车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彭文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8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文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磨子潭路35号房屋一处(证号:10323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