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庆静与曹振华、张金奎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朱庆静,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胜利,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振华,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张金奎,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朱庆静因与被申请人曹振华、张金奎之间产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金奎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路136号建设局家属院3号楼2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0637)一套、被申请人曹振华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中华东路29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4205)一套,进行仲裁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庆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金奎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丹阳路136号建设局家属院3号楼2单元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40637)一套、被申请人曹振华名下的位于菏泽市中华东路29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4205)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处分手续。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朱庆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王平文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玉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