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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刚审 判 员  李 鹤人民陪审员  郭敬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