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金刚审 判 员 李 鹤人民陪审员 郭敬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