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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中义与陈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义,陈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黄中义,男。被告陈炎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义与被告陈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中义于2015年1月5日以已与被告陈炎海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中义负担。审判员  程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庞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