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中义与陈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义,陈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黄中义,男。被告陈炎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中义与被告陈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中义于2015年1月5日以已与被告陈炎海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中义负担。审判员 程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庞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