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邹晓勇与李新雄、容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勇,李新雄,容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邹晓勇,男,��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溪镇东洋村桃脚座**号,身份号码4452811991********。委托代理人陈剑群,广东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新雄,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尚景花园D-402,身份号码4406221967********。被执行人容伟华,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大世纪水山缘2-A503,身份号码4600291970********。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新雄、容伟华的银��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30800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司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