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尧成、王桂成与张万伦、王钢成、王操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王尧成。原告王桂成。委托代理人刘定红,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万伦。委托代理人陶桓茂,监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钢成。被告王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尧成、王桂成诉被告张万伦、XX成、王操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尧成、王桂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尧成、王桂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尧成、王桂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尧成、王桂成负担。审判长王石审判员蔡端垓人民陪审员张为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谢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