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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俊章与赵富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赵俊章。被告赵富鹏。原告赵俊章诉被告赵富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闻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