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俊章与赵富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赵俊章。被告赵富鹏。原告赵俊章诉被告赵富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瑞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闻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