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娣、穆岭与天津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娣,穆岭,天津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张娣,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利文(夫妻关系),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穆岭,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穆利文(父子关系),基本情况同前。被告天津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8号。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兆祥,该公司人事行政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娣、穆岭与被告天津新世界康居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娣、穆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娣、穆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娣负担。审 判 长 周 妍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永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