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马祖国诉上海栩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祖国,上海栩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祖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栩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马祖国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祖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栩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栩跃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4月16日,马祖国与栩跃公司签订《现货定购系统客户协议》及附件,约定双方按照《AA享润达现货定购系统买卖规则》和《现货买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买卖,交易市场所有交易品种的现货定购买卖规则均在官方网站及加盟会员单位的网站公布,马祖国在签署本协议前必须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马祖国知晓并同意买卖规则的所有条款;马祖国以预付款方式对标的物进行买卖,应首先按照买卖规则中的开户流程申请开通买卖账户,通过栩跃公司审核并与栩跃公司签署协议,即可得到一个买卖账户;如马祖国对买卖结果有异议,须在其买卖指令下达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栩跃公司提出,如果马祖国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马祖国对栩跃公司记录的马祖国买卖结果的确认;栩跃公司向马祖国披露价格波动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事项;栩跃公司分析师、客户经理可向客户提供市场走势的看法,但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实际买卖的任何建议,客户按照自身买卖决策或按照他人建议进行操作并导致亏损,栩跃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栩跃公司严禁任何员工代替客户下单买卖,如果客户私下委托员工下单买卖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发现客户经理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栩跃公司举报。双方签约后,栩跃公司工作人员至马祖国处安装了交易操作软件,并设置了交易账户初始密码,马祖国于其交易账户中存入10万元。据马祖国账户交易记录显示,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4月25日期间,共发生手续费9,115元、亏损1,732元,共计10,847元。后马祖国取回其账户中余款89,141元。2014年1月,马祖国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马祖国与栩跃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现货定购系统客户协议》无效,予以撤销;栩跃公司赔偿马祖国损失10,847元,诉讼费由栩跃公司承担。原审审理中,马祖国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庭审中,马祖国称栩跃公司设置好初始密码当天,马祖国即对密码进行修改。马祖国认为栩跃公司盗用了其密码,给马祖国造成损失。原审认为,就马祖国账户产生的手续费9,115元、亏损1,732元,若系由马祖国或马祖国授权的主体操作所致,则应由马祖国自行承担损失;若系由栩跃公司盗用马祖国账户操作所致,则栩跃公司应赔偿马祖国相应损失。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栩跃公司是否盗用了马祖国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案中应由马祖国对栩跃公司盗用其账户一节进行举证。现马祖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无法认定其主张的此节事实客观存在,马祖国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马祖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元,由马祖国负担。马祖国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马祖国上诉称,初始密码由栩跃公司提供,马祖国修改了初始密码,但修改后仅操作过一次。马祖国忘记密码时,由栩跃公司告知了密码,所以栩跃公司实际掌控了密码。任何交易不可能如此频繁,在一、两天里产生了一万余元的手续费极不正常,栩跃公司对马祖国账户进行盗操作以赚取手续费。马祖国曾报警,警察称对方都已经承认了,又称由马祖国自己索赔。栩跃公司至今从未到庭,但由本人承担败诉结果,没有道理。被上诉人栩跃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举证不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马祖国取得栩跃公司提供的初始密码后修改了密码,其在二审庭审中亦自认本人曾经操作过交易,说明账户密码是由马祖国自行掌控。马祖国认为账户被栩跃公司盗用而导致其损失,但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实难采信。栩跃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但作为提出本案主张的马祖国而言,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以佐证其主张,否则仍应承担不利后果。马祖国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元,由上诉人马祖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岑佳欣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