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吕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吕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李向东,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吕宏伟,男,32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吕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