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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1号原告:赵某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张某,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