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汤华与陈俊、张世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华,陈俊,张世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汤华。被告陈俊。被告张世锁。本院审理的原告汤华与被告陈俊、张世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汤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90元,合计490元,由原告汤华承担。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