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XX富因与被申请人张利琴、赵亮、赵冬冬、赵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富,张利琴,赵亮,赵冬冬,赵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富,男,汉族,1953年7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琴,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亮,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冬冬,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明明,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再审申请人XX富因与被申请人张利琴、赵亮、赵冬冬、赵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四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XX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左 昊审判员 林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