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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年*月*日出生。被告孙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以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2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