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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石宣文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宣文,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石宣文,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尹可银,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休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646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