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亚敏与贾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亚敏,贾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赵亚敏。被申请人贾娟。申请人赵亚敏与被申请人贾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逾期未还,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贾娟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贾纪光、刘雪芹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A座二是三层04号房(房权证房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贾纪光、刘雪芹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汇景国际城A座二是三层04号房(房权证房济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贾娟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