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文彪与被执行人何良双、袁昌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彪,何良双,袁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415-2号申请执行人:施文彪,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何良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袁昌学,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1日制作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何良双、袁昌学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施文彪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良双、袁昌学的银行存款拾壹万元(¥11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