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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文彪与被执行人何良双、袁昌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彪,何良双,袁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415-2号申请执行人:施文彪,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何良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袁昌学,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21日制作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何良双、袁昌学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施文彪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良双、袁昌学的银行存款拾壹万元(¥11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