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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付林,邹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516号申请执行人孙付林。被执行人邹园园。原告孙付林与被告邹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邹园园和配偶沈利东共同结欠原告孙付林借款83000元,被告邹园园于2013年6月底前支付1万元,于2014年1月底前支付23000元,于2014年6月底前支付15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18000元,于2015年6月底前支付17000元。如果被告邹园园未按期完全履行,则原告孙付林有权将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被告邹园园负担,于2013年6月底前支付给原告孙付林。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50938元,申请执行费66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有效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向吴江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又向房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和房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邹园园在菀坪社区小学做代课老师,每月工资两千多元,仅能维持平时生活开支,无多余积蓄,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支付过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4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产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执行风险责任、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后,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赵 彬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 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