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秀海与高玉平、郝玉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海,高玉平,郝玉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董秀海,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姜格庄村。被告:高玉平,男,46岁,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大沟店村。被告:郝玉波,男,46岁,汉族,农民,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大沟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秀海与被告高玉平、郝玉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涛于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贤忠人民陪审员  王成涛人民陪审员  董 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顾广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