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先荣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永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先荣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胡永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重庆先荣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17号3栋。法定代表人秦先荣,经理。被告胡永久,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石坎村。原告重庆先荣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先荣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永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先荣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