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工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