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雷梦娟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