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某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光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