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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某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光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