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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张涛、彭兴荣城建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张涛,彭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行非审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机构代码:74767831-1。法定代表人王孝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英。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涛,村民。被执行人彭兴荣,成年,村民。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4年5月22日对张涛、彭兴荣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溪建罚字(2014)028号城建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溪建罚字(2014)028号城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张涛以张某甲、张某乙、彭兴荣三人身份办理在城关镇守金店村三组建设占地面积约600㎡房屋的报建手续;张涛、张某甲、张某乙、彭兴荣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下,共同新建七层房屋。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涛、彭兴荣直接送达了溪建罚听告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溪建罚告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在收到以上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而被执行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涛、彭兴荣直接送达了溪建罚字(2014)028号《城建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1、立即停止建设,三日内改正。2、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4540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张涛、张某甲、张某乙、彭兴荣共同违法建设房屋,四人均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张涛、张某甲、张某乙、彭兴荣四人的违法建设房屋的事实对被执行人张涛、彭兴荣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溪建罚字(2014)028号城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 卫审判员 李彩霞审判员 高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