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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69号原告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傅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