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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德义诉募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义,募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刘德义,男,汉族,住龙沙区。被告募换红,女,汉族,住龙沙区。原告刘德义与被告募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义诉称,2013年3月30日,被告募换红在原告刘德义处借款人民币27,000.00元,此借款现已逾期,现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刘德义不能提供被告募换红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的居住地,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义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0元,退回给原告刘德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洪艳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