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崇雪与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崇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5号。法定代表人易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斌贤,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崇雪。上海联众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杰明代理审判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