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贵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张毓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凡,系巨石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申请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49199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捌万元整、出票人为江西美的贵雅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余姚市低塘镇庆华电塑厂、付款银行为上饶银行贵溪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育红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方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