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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原告陶红梅与被告许晓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许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884号原告陶某某。被告许甲。原告陶某某与被告许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被告许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春节结婚,婚后双方争吵不断,被告经常留宿在外,多次跟其他女人在一起。2006年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被告寻死觅活写下保证书,看在女儿面上而申请撤诉,但没过多久被告再次与其他女人在一起,甚至抵押房产、透支信用卡,后因逾期还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拘留四个月。现如今家里唯一一套房子也已变卖归还被告所欠债务,债主天天上门催讨。自2013年4月份���,原告即带着女儿住在姐姐家,2013年6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未予支持。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许甲辩称,双方结婚十几年来并无实质性矛盾,有时有应酬,但并无外遇。原告于2006年起诉离婚是因为自己被骗几十万元,但问题解决后,原告即撤诉了。现抵押房产、债务缠身等是因为自己做生意缺乏规避风险的经验而亏损造成的。结婚十几年来,家庭一切经济全部由原告掌握,资金链断裂后,本来在家庭会议上说好变卖房产首先归还银行债务的,但原告并未归还,最终导致被告被拘留四个月。现双方感情尚可,且女儿高考临近,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18日生育女儿许乙。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自2013年4月份起分居至今。原告于2006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3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未予支持。2014年6月5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共同建立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相识、结婚至生育女儿,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应该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现被告自称经常留宿在外是因催讨债务等,其虽有原因但亦应考虑到家中的妻子和女儿。针对债务问题,双方应多加沟通,妥善解决,不要使其影响到夫妻感情。双方应多考虑到女儿的健康成长,相互体谅,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则夫妻和��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陶某某要求与被告许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顾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