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北碚区小川源温泉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北碚区小川源温泉洗浴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863号原告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镇香长路2000号116室,组织机构代码69018600-8。法定代表人王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碚区小川源温泉洗浴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负责人杨茂元,该中心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碚区小川源温泉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上海百路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一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