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法民初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25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克勤(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