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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铁军等与王铁岩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军,王宁,王洁,王铁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王铁军,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被执行人王洁,女。被执行人王铁岩,男。王铁军、王宁与王铁岩、王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9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铁军、王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忠祥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享有相应份额。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铁军、王宁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位于北京市xx区xxx胡同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归王铁军、王宁、王铁岩、王洁共同所有,王铁军、王宁、王铁岩、王洁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二、确认位��北京市xx区xxx八号楼x楼x门x号房产归王铁军、王宁、王铁岩、王洁共同所有,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三、请相关部门依此裁定协助申请人王铁军、王宁办理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