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与康保县福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康保县福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2号原告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法定代表人刘卫东,经理。被告康保县福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康保县。法定代表人闫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与被告康保县福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保县福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宣化县水务局机井队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