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威诉黄永红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黄永红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杨威,男,出生于1977年7月,汉族。被告黄永红,男,出生于1972年1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黄永红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永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威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杨威负担。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