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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威诉黄永红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黄永红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4号原告杨威,男,出生于1977年7月,汉族。被告黄永红,男,出生于1972年11月,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黄永红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永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威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杨威负担。审判员  赵海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