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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张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沈建法。被申请执行人张亚。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浙(嘉)质监罚(201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生产的碳纤维加热器、单灯加热器、换气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37473.1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37473.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对被执行人张亚罚款137473.1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代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静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