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曹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曹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