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与严大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严大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3623号原告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长大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L0638718-1。负责人符官前,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大明,男,生于1953年12月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严大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符恒机砖厂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符恒机砖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符恒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垫江县符恒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