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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勇与王成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成全,男,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仲裁委员会(2014)石仲裁字3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成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勇租赁费26760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914元,共计271515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成全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715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和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