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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735号原告:苗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