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735号原告:苗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