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一终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高水桃、高美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高水桃,高美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池民一终字第00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恩进,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国,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霞,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生太、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水桃,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美霞,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东至县。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海峰、陈善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高水桃、高美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莫恩进、莫建霞,上诉人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新超,上诉人高美霞,上诉人高水桃、高美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海峰、陈善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0月12日,高水桃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周冬梅行至S222线13KM+500M处,周冬梅从后座掉下并受伤。事发之后,周冬梅被送至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于当月14日自动出院,次日凌晨死亡。交警部门认为高水桃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存在违法行为,但该违法行为与周冬梅从摩托车后座掉下有无因果关系及周冬梅从摩托车后座掉下原因无法查清。高水桃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用共计30847.5元。高美霞系涉案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原判认为,高水桃允许周冬梅无偿搭乘车辆属好意同乘,但其仍应注意行车安全保障乘坐人人身安全,其在驾车过程中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周冬梅从车上摔下致伤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冬梅事发前头部受伤,其乘坐该车辆时未能确保自身安全存在过错,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登记车主高美霞将车辆交无驾驶资格的高水桃行驶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确认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及交通费共计189646.85元,由高水桃、高美霞赔偿60%即113788.11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上述损失合计143788.11元,由高水桃承担123788.11元,扣除其已付30847.5元,尚需赔偿92940.61元,高美霞赔偿2万元。原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高水桃、高美霞分别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92940.61元、2万元,驳回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其他诉求。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上诉称,一审认定周冬梅存在过错及确定赔偿责任比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高水桃、高美霞上诉称,周冬梅死亡与其从摩托车后座摔倒无因果关系,一审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审查明之事实。本院认为,尸检报告认定周冬梅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高水桃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周冬梅从摩托车后座掉下有无因果关系及周冬梅从摩托车后座掉下原因无法查清。即无法确定是否系高水桃交通违章行为导致周冬梅从摩托车后座掉下,但并未否定周冬梅不是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驾驶人高水桃负有妥善照顾周冬梅并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周冬梅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后座掉下发生交通事故,高水桃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冬梅从摩托车后座掉下系其自身或其它原因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高水桃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乘坐人周冬梅安全,存在过错。周冬梅明知高水桃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仍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亦有过失,应减轻高水桃的赔偿责任。高美霞将无号牌摩托车交由无驾驶资质的高水桃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一审已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和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莫恩进、莫建国、莫建霞负担840元,高水桃、高美霞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大明审 判 员 钱跟东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