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庆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周庆良,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负责人:辛海鹏,经理。原告周庆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庆良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周庆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庆良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庆良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