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闵万珠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闵万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911号罪犯闵万珠,男,汉族,小学文化,1971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闵万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闵万珠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2009)淮中刑二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2013年9月2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1647号、第62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闵万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闵万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闵万珠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闵万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闵万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