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邹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舒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