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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立新、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立新,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新特机械有限公司,吴高峰,陆峰,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195号申请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义路梅村街道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潘霄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立新。被执行人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南湫路西。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新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集中区南湫路西。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高峰。被执行人陆峰。被执行人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区小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良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信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立新、江阴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江阴市新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吴高峰、陆峰、江苏良久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景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039914.4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逾期未履行;景信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记录。陆峰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太湖国际二街区78-1403、无锡市惠前二弄41-502、无锡市长江国际雅园40-2608、无锡市绿地世纪城898-101房产,上述房产上均设有抵押,且已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无法处置。吴高峰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太湖国际二街区45-301、无锡市万科城市花园二区27-601房产,上述房产上均设有抵押,且均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无法处置。查明吴高峰名下有车牌为B9666R、苏B×××××车辆,新辉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车辆,新特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苏B×××××、苏B×××××车辆,上述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明良久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苏B×××××车辆,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查询了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至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到位5039914.46元及延期履行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景信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景信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良久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小湖路2号的土地及厂房,且上述土地及厂房在诉讼中已诉讼保全。经核实,良久公司名下确有上述土地及厂房,但该土地及厂房上均设有抵押。考虑到在抵押权优先受偿后无剩余价值,景信公司要求暂不处置上述土地及厂房。鉴于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目前的财产情况,景信公司同意本案可以按照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目前赵立新、吴高峰、陆峰、新辉公司、新特公司、良久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景信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商初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海亮执行员  孙东飞执行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