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顾述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倴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述磊,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述磊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顾述磊经本院决定逮捕后,滦南县公安局尚未抓获,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李昌进审判员郑振林审判员张秀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王哲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