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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夏云长与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长,张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夏云长,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酂城镇鞠庄村夏庙*组***号。被告张杰,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马牧乡冯庄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云长与被告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云长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云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夏云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